《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录入时间:2007-10-08

 

正文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省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9月25日印发,自10月20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技术人员——建筑节能成为必修课

    今后,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既有民用建筑——扩建改建时必须改造供热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工程设计——节能不达标者不过关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上加盖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后,将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及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签定为不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日志中专门进行建筑节能部分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该工程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予以公示。
  
    建筑节能产品——进场时要复验

    墙体、屋面用保温材料及其有关建筑节能产品,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温材料及其有关建筑节能产品的有关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进行。

    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应当记载节能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易产生热桥、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重点监理;对工程使用的节能产品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民用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商品房——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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